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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1-05-06  来源:   点击量:229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aa3044永利集团章程》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申诉事项、理由、依据,请求重新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客观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应当严肃、认真、诚实地提出申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复查学生申诉工作。职责为: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者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监察、法规、保卫、教务、学生、研究生、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1-2名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办公室,具体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回避,不得担任申诉委员会的委员:

(一)参与作出学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工作人员;

(二)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有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所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九条 学生在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诉申请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和依据;

(三)本人签名和申诉日期。

同时,应一并提交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等材料。

第十条 对学生的申诉申请,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听取申诉人意见,对于符合申诉受理范围的,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材料齐备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5日内补充完备,过期未补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三)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五)就同一事由,已向学校申诉委员会申诉并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已经就申诉事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的。

第四章 申诉复查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以召开申诉复查会议的方式,对学生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申诉复查会议一般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室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在处理具体申诉案件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申诉复查会议。复查决定以票决方式作出,并获与会委员半数以上赞成的,方为有效。申诉复查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保存好相关会议材料等。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及时组织召开申诉复查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决定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辩解,并听取与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召开申诉复查会议,对学生所受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的客观性、证据的充分性、依据的明确性、程序的正当性、定性的准确性、处分的适当性等进行复查,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复查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相关部门重新提交学校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申请后,应当立即停止复查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执行。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申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93日起施行。原200591日开始施行的《aa3044永利集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编辑:黄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