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统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其中本科生以实际在校年限收费,研究生按学制收费,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校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7年);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的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本科直博生学制为4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必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向被录取的学院(含其他培养单位,下同)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精神疾病、传染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者学校认为其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时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并足额交纳学杂费,即认定为已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即认定为已注册。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学生管理部门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第十五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自行参加的,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通过补考、重修的形式获得学分,具体按照学校关于补考、重修及缓考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课程学习及考核等,按学校关于课程与成绩管理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校关于思想品德及综合素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本科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在学校认可的其他学校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记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按请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学校关于转专业的相关办法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研究生入学未满1年或者跨学科门类的,一般不受理转学科(含专业学位领域)申请。
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原因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学科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学校、学科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其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学。其中研究生转学的,还需研究生导师、学科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但休学创业的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研究生创新创业可一次性申请休学2至3年,最长学习年限相应延长。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其保留学籍。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在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节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本科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者超过12学分的,给予学业警示,每学期预警一次。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本科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者超过20学分的予以退学,但可申请试读一学年;一学年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者超过12学分的予以退学; 本科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二)本科生学业预警累计达到3次的;
(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修业年限、未完成学业的(本科生最多延长两年,含休学);研究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既不复学又不申请延长休学期,或者虽有申请但未获批准的,以及申请复学但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不合格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一学期累计旷课80学时的(每工作日按8学时计);
(七)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含精神疾病、严重心理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学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境)留学、工作或公派出国(境)无故逾期两周不返校者;
(九)学校认定应该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和审核。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修满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其他条件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参评奖、助学金。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如毕业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或者肄业处理。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的相关要求,根据学籍和培养的相关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本科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的前提下,修满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同时获得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位层次、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毕业后姓名、出生日期等相关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其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信息不予变更。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学生学籍和学历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须按社团管理的相关规定成立团体,应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依规开展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发明、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组织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1-2名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3日起施行。原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aa3044永利集团本科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